中国疫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是:中国疫苗行业协会,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Vaccin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疫苗及其相关生物制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服务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的发展理念,促进疫苗及其相关生物制品行业发展。积极参与行业安全治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促进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自我提高。加强行业与政府的沟通协调、促进产业政策与相关法规贯彻落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促进产业升级。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疫苗及其相关生物制品行业信息统计,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意见和重大政策法规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制定行业制度、规范和标准;
(二)对会员单位提供依法合规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管理服务;开展以产品质量保证和服务质量保证为核心的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对会员单位提供有关研发、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应用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
(四)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国际交往,扩大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和简报,及时为会员传递行业信息;
(六)帮助会员单位开展有利于产业升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管理和新商业模式的推广应用;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内的研讨会、论坛和展览展示活动;
(八)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和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符合本会会员条件,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在疫苗及其相关生物制品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在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个人。
(二)单位会员
1、凡从事疫苗及其相关生物制品研发、生产经营、销售和为其提供配套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与疫苗及其相关生物制品有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团体;
3、申请入会前1年内,无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的代表如离开本单位,由原单位推荐相应条件的人选替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主办的专业性刊物;
(四)优先获得本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照要求,及时向本会提供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报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主动退会
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除名
会员存在如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2、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违反本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并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进行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药行业内有比较丰富的履职经验;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和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 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6日第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